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
生产性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与先进制造业特别是先进装备制造业相配套的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做强先进制造业产业链“微笑曲线”两端
以显著提升产业发展整体素质和产品附加值为重点,推动制造业关键领域和高端环节突破发展。到2017年,在重点领域培育一批通晓国际规则、竞争能力强的生产性服务业骨干企业,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
(一)加强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围绕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依托重点企业和科研院所,积极吸引国内外资源要素,加快建设一批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鼓励引导规模以上先进制造企业全面建立省级以上各类创新平台。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并购、收购、与科研院所合作等方式,加快建设智能制造、海洋工程、轨道交通、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工程、汽车制造、航空制造等领域创新平台,集聚创新人才和团队。鼓励企业和社会资本建设面向中小制造企业提供技术集成、熟化和工程化试验服务的开放型中试基地。到2017年,累计新增高新技术企业3000家以上,力争规模以上制造企业建有研发机构的比例超过20%,年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骨干企业实现研发机构全覆盖。(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用好省级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扶持专项资金,支持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按照全国首批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试点省和设立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试点省的要求,深入开展相关工作。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为孵化企业提供人才引进、技术合作、市场推广、资本嫁接等“一站式”孵化服务和管理模式。加快建设一批集科技研发、孵化加速、生产制造、总部经济和配套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复合型现代高科技产业园。利用旧厂房改造建设科技孵化器可享受“三旧”改造政策,鼓励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载体用房产权分割试点,孵化器载体用房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进行产权登记并出租或转让。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推动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后用于奖励研发团队的收益比例不低于70%;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科研成果满1年未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或研发团队可在成果所有权不变更的前提下自主实施成果转化。到2017年,全省建成孵化器超过500家。(省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知识产权局、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提升工业设计服务水平。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机构,鼓励大型骨干工业企业分离设立工业设计机构,依托制造业基地支持建设一批省级工业设计集聚区,加快建设若干个专业化、开放型的高水平工业设计服务中心,办好“省长杯”工业设计大赛,争取原创设计认证平台落户我省。鼓励开展工业设计相关基础研究,支持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等在工业设计中的应用,促进工业设计向高端综合设计服务升级。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领域开展创新设计示范,全面推广应用以绿色、智能、协同为特征的先进设计技术。支持传统文化与时尚设计融合,促进工业设计从产品外观延伸至企业品牌形象策划和产品内涵设计。鼓励软件企业开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设计工具软件,到2017年,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达到65%以上。(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知识产权局)
(四)鼓励发展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依托重点企业和科研院所,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点在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装备、轨道交通装备、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节能环保装备等领域建设一批国家级检验检测与评定认证中心。稳步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改革,加快建立全省专业检验检测技术联盟,提升公共检测服务能力。(省质监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
(五)积极发展投融资服务。鼓励金融机构通过流动性贷款、进出口信贷、履约担保、咨询顾问等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制造业融资需求,综合运用银团贷款、投资基金等多种方式为制造企业转型升级、并购重组、“走出去”等提供全方位的投融资服务。积极开展重点领域融资租赁服务,引导企业利用融资租赁方式实施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支持设立面向中小微企业的融资租赁服务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内地和港澳地区机构在自贸试验区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鼓励装备制造企业积极运用期货、远期、掉期交易和保险产品对冲或规避风险。支持符合条件的制造企业发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加强资金管理和运用,促进产品销售。到2017年,大中型企业普遍利用融资租赁方式实施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省金融办、商务厅、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
(六)大力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服务。加快推进“互联网+制造业”发展,鼓励引导将数字技术、智能制造技术广泛应用于产品设计和生产制造过程,2017年前培育建设10个智能制造示范基地。实施工业云及工业大数据创新应用试点,促进工业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在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销售服务等全流程和全产业链的综合集成应用。鼓励互联网等企业发展移动电子商务、在线定制、线上到线下等运营模式,支持制造企业发展基于互联网的个性化定制、众包设计、云制造等新型制造模式,支持制造企业开展以移动电子商务等新兴信息技术应用为支撑、改造传统产业链、体现新经济和新业态发展的总集成总承包服务。鼓励信息技术服务企业根据客户需求进行系统设计和业务流程再造,提供软硬件结合、管控一体的完整解决方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
(七)鼓励发展节能环保技术服务。积极推广第三方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推进各类企业实施节能改造,引导节能服务公司为各类企业提供节能规划、诊断、融资、运营等专业化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在环保技术服务中开展系统设计、设备采购(制造)、工程施工、调试运行和维护管理等一体化的总集成总承包服务业务,推行环保服务总承包和环境治理特许经营,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重点用能企业依托自身技术优势和经验,开展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支持节能环保服务项目以预期收益质押获得贷款。完善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制度,加快建设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到2017年节能环保技术服务产值年增10%以上,专业化服务达到30%左右。(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
(八)提升现代物流服务水平。推进云计算、物联网、北斗导航及地理信息等技术在物流智能化管理方面的应用,优化物流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提高物流企业配送的信息化、智能化、精准化水平,推广企业零库存管理等现代企业管理模式。加快发展分拨管理、空箱集管、货单质押、代收货款等物流新业务,鼓励采用低能耗、低排放的运输工具和节能型仓储设施。引导企业剥离物流业务,培育发展专业化、社会化第三方大型物流。鼓励中小型物流企业发展专业化、精细化物流服务。引导产业物流与工业基地协同发展,实施产业物流示范工程。完善物流建设和服务标准,引导物流设施资源集聚集约发展,培育30个具有较强服务能力的生产服务型物流园区和配送中心。到2017年社会物流总费用占地区生产总值(GDP)比重下降至145%左右。(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交通运输厅)
(九)加强供应链管理服务。加快培育供应链管理企业,支持一批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着力提升面向制造业的供应链管理服务水平。支持大型制造企业全面引入供应链管理,鼓励中小企业与供应链管理服务企业合作,提高企业管理有效性,实现企业信息流、实物流、资金流高效率流动。加快建设第三方供应链管理平台,为制造企业提供供应链计划、供应链物流、供应链金融、供应链电子商务以及信息追溯等集成服务。推动移动互联网、云服务、物联网等先进技术在供应链管理中的应用,实现对原材料、零部件、半成品、产成品和产品消费全过程识别和跟踪。到2017年,培育一批专业服务水平高、集成服务能力强的供应链管理企业和10家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
(十)深化电子商务应用。鼓励大中型企业加强电子商务应用,发展网络营销实现品牌培育和市场扩张。鼓励中小微企业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开展业务,引导企业运用跨境电子商务手段开拓国际市场并给予资金扶持。推进国家跨境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建设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开展移动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和创新基地试点示范,建设国家移动电子商务试点示范工程。鼓励工业电子商务支撑体系集成创新,开展国家、省、市工业电子商务区域试点,推动工业电子商务发展。推动工业企业供应链管理一体化电子商务应用。到2017年规模以上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率达到90%以上。(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
(十一)强化品牌培育服务。实施质量强省战略和“十百千”品牌培育工程,引导企业树立追求卓越的企业价值理念,推动企业从经营产品向经营品牌转变。鼓励中小企业培育和优化商标品牌,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创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世界级品牌,鼓励有实力企业积极收购国外品牌。支持企业在技术开发应用、商业模式运作、关键业务流程再造等方面创建行业规范和标准,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营模式。扶持一批品牌培育和运营专业服务机构,开展品牌管理咨询、市场推广等服务。到2017年,培育10家国际知名、国内领先品牌企业,100家国内知名、行业领先品牌企业,建设1000家自主品牌梯队的品牌培育工程取得实质性进展。(省质监局、工商局、经济和信息化委)
(十二)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外包。依托重点服务外包园区,加大对通信、软件等基础设施的投入,提升网络国际联网和信息运输能力。鼓励企业开展或购买专业化生产服务,支持软件企业和研发中心承接制造企业转移的产品研发、工业设计、供应链管理等外包业务。积极建设服务外包公共技术、信息服务、交易促进、知识产权等平台。鼓励有实力的服务外包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培育一批国际知名生产性服务外包企业。到2017年,培育5家年收入超亿元生产性服务外包企业,力争全省生产性服务外包收入占服务外包总收入40%以上。(省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推动制造企业服务化
以拓展产品增值服务为核心,积极推动制造业与服务业互动融合、共生发展,不断催生生产性服务业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力争到2017年,大型骨干工业企业服务收入占总销售收入平均达到10%以上,大型装备企业平均达到15%以上。
(一)鼓励制造企业发展集成服务。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由提供设备向提供系统集成总承包服务、由提供产品向提供整体解决方案转变。支持装备制造企业和其他大型骨干企业采用一体化模式开展总集成总承包服务,对此类项目可由省发展先进装备制造业专项资金按合同执行金额的一定比例或实际获得的银行贷款给予贴息。鼓励优势企业加快发展国际总承包、总集成服务。鼓励国内外知名生产性服务商来粤设立服务集成中心,提供整体解决方案和快捷的一站式服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支持制造企业强化外部服务环节。鼓励制造企业增加产品服务环节投入,推动大型骨干企业全面发展个性化定制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网络精准营销和在线支持服务等新型制造模式。鼓励企业加强产品售后服务,支持装备制造企业积极运用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发展远程检测诊断、运营维护、技术支持等维保服务。鼓励发展标准化、社会化售后服务,支持具备条件的工业企业内设维护维修机构向专业维护维修公司转变,培育一批第三方售后服务标杆企业。积极创建一批国家售后服务质量监测中心。到2017年,大中型工业企业外部服务环节投入占生产性服务投入比重有明显提高。(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
(三)鼓励制造企业发展专业化生产性服务。鼓励优势制造企业“裂变”专业优势,通过业务流程再造,面向行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有条件的可设立独立的生产性服务法人机构,面向中小企业发展市场调研、产品设计、技术开发、节能环保、工程总包和系统控制等生产性服务。由工业企业中分离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各地可给予适当支持,其用水、用气价格高于原母体企业的按原企业价格执行。到2017年力争20%以上大中型工业企业设立专业化生产性服务法人机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加快建设面向先进制造业的公共服务平台
围绕制造企业的共性生产性服务需求,创新公共平台建设模式,调动各方积极性,加快建设一批面向先进制造业的各类公共服务平台。力争到2017年,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包括产业园区、工业园区)基本建成配套生产性服务中心,初步形成以公共服务平台为支撑的生产性服务网络。
(一)支持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配套生产性服务中心。采取省市政府共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依托制造业基地(园区)建设一批生产性服务中心,为企业提供融资租赁、研发设计、现代物流、电子商务、检验检测、质量认证、营销广告、技术推广、数据托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知识产权保护等公共服务。省级财政已设立的面向产业园区、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各类专项资金,应安排部分资金实施省市共建先进制造业基地(园区)配套生产性服务中心。鼓励将重要制造业基地(园区)配套生产性服务中心纳入各市PPP项目库并优先安排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
(二)鼓励建设“互联网”公共信息平台。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积极建设面向生产服务的各类工业互联网信息平台,培育平台型服务产业,为企业提供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信息服务。建设一批高质量的工业云服务和工业大数据平台,为企业提供按需使用、优质低价的公共云服务。积极争取国家在粤布点建设“工业云”公共云计算服务平台、重点领域制造业云计算数据中心和工程数据中心。支持信息技术企业加快向云计算产品和服务提供商转型,鼓励大企业开放平台资源。对符合布局原则和能耗标准的云计算数据中心,支持其参加直供电试点,满足大工业用电条件的可执行大工业电价,并在网络、市政配套等方面给予保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支持建设电子商务和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加快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在物流领域的应用,布局建设一批综合性、专业性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和货物配载中心,重点推进南方现代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和运营,增强制造业供应链协同需求的物流响应能力。引导企业积极建设先进制造业行业性电子商务平台,依托我省产业集聚区重点建设一批集交易、电子认证、在线支付、物流和信用评估等服务于一体的第三方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为中小微企业开展业务提供支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
(四)搭建对外开放合作支撑服务平台。充分发挥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在服务业领域的先行先试作用,深化与港、澳、台地区的生产性服务业合作。积极搭建对外招商引资服务平台,加大对欧美等发达国家生产性服务业招商引资力度,拓展对外开放合作的广度和深度。围绕实施“一带一路”战略,依托港澳在金融服务、信息资讯、国际贸易网络、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建立国际商事服务跨区域合作机制。加快建立制造业对外投资公共服务平台和出口产品技术性贸易服务平台,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国际化、高标准服务。完善“走出去”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加大对建设“走出去”服务平台资金支持力度。(省商务厅、港澳办)
四、打造生产性服务业集群化集聚化发展载体
依托中心城市、自贸试验区、先进制造业基地等,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加快建成一批重大发展载体,集聚高端要素,形成产业发展高地和新的重要增长极。力争到2017年,创建5个国家现代服务业发展示范区,30个省级生产性服务业示范功能区,5个规模达到1000亿元以上的总部企业基地。
(一)支持先进制造业总部基地建设。鼓励世界500强企业来粤设立区域性总部或分支机构、研发中心、结算中心、营运基地等。建立总部基地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在办公用地、后勤服务、生活保障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对新落户的总部企业,各地可根据企业的贡献程度出台相应奖励措施。鼓励中心城市建立总部企业协调工作制度,及时解决有关问题。(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二)支持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打造生产性服务业发展高地。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在体制机制创新方面的优势,积极推动航运服务、金融服务、科技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等高端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建设国际大宗商品交易中心、融资租赁产业园、跨境电商产业园、航运交易中心、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全球检测维修服务中心等平台和载体,打造以生产性服务业为主导的现代产业新高地。深入推进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在CEPA框架下探索进一步对港澳服务业扩大开放,促进粤港澳人员、资金、信息更便捷流动,规划建设粤港澳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发展区。鼓励生产性服务企业进驻自贸试验区,充分利用自贸试验区融资、财税等支持政策加快发展壮大。(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港澳办)
(三)建设和提升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支持依托中心城市、城市新区、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一批高水平、广覆盖的综合性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功能区),增强辐射能力。认定一批省级现代生产性服务业示范区,符合条件的支持其申报创建国家现代服务业发展示范区,优先推荐争取中央预算内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各市要加强对建设现代生产性服务业示范区的支持,在网络、市政配套等方面给予保障。(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财税、金融、用地和人才等各项政策,创新政策扶持方法,打造有利于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政策环境。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统筹用好省级财政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股权投资、PPP、贷款贴息等模式,引导和支持面向先进制造业基地的重要生产性公共服务平台、重大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功能区、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先进制造业尤其是装备工业国家工程研发中心、检验检测认证中心、重点实验室等落户广东,支持世界500强企业来粤设立区域性总部或研发中心、结算中心、营运基地等分支机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
(二)落实和完善使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等鼓励政策。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与使用单位开展产品创新、增值服务和示范应用,比照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扶持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的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粤财工〔2015〕219号)有关规定进行奖励。企业首台(套)产品应用在自身运营的一体化项目可纳入首台(套)政策支持范围。生产性服务企业自用首次购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等大型先进技术装备,按首次购买实际财产类保费支出总额的80%予以奖补,奖补总额最多不超过1000万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营改增”等结构性减税政策,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支持引导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等科技型、创新型生产性服务企业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省科技厅、财政厅、地税局,省国税局)
(四)全面清理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政策,鼓励各地减免省级以下部分的收入,切实压减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研究推动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参照执行省产业转移工业园“零收费”政策。(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五)引导社会资本创设生产性服务业各类投资基金。鼓励社会资本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价值链“微笑曲线”两端的生产性服务项目。研究设立广东工业2025产业引导基金,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或参与,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参与企业境外投资并购。(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
(六)建立生产性服务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鼓励银行机构按照风险可控、经营可续的原则提供适合生产性服务企业需求的信贷产品和服务。省财政设立生产性服务企业专项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对银行机构向符合条件的省内生产性服务企业贷款所发生的超过一定比例的不良贷款净损失,由专项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给予适当的补偿,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省财政厅、金融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
(七)优先支持解决生产性服务业用地。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合理安排生产性服务业用地。建立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项目库,实行动态化管理,优先安排项目用地。鼓励各级政府在实施城乡规划和“三旧”改造中收购储备的存量土地优先用于安排高端生产性服务业项目。鼓励工业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兴办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自营生产性服务业,对提高自有工业用地容积率用于自营生产性服务业的,经批准可按新用途办理相关手续。鼓励生产性服务项目用地采取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积极探索实行弹性出让方式供地。工业园区配套生产性服务中心可比照工业用地价格安排建设用地。(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
(八)加强人才保障。加快粤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区建设,依托“珠江人才计划”、“广东特支计划”等优秀人才计划项目,加大国际高端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实施“粤海智桥资助计划”,拓宽引智渠道,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引进国外人才和智力中的作用,对成功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智力的机构或有功人员给予奖励。推广柔性引进和利用国际一流人才的方式,充分运用互联网等技术突破地域障碍、降低智力成本,以平台运营、项目合作、任务承揽等灵活形式整合利用国内外人才资源。落实高端人才安家落户、出入境签证、个人所得税优惠等政策。加快建立以先进制造业实训为主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生产性服务业所需的高技术人才培训基地,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为制造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公安厅、财政厅、外办)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