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筑材料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行业协会的名称:广东省建筑材料行业协会(英文名:Guangdong Building Materials Association,缩写:GBMA),简称:广东省建材协会。
第二条 本行业协会的性质:广东省建筑材料行业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行业内有关协会与其他经济组织自愿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的行业中介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行业协会的宗旨: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为政府、企业和经济组织服务,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推进我省建材行业的结构调整和改造提升,以保护和增进行业共同利益为目标,为支柱产业的建设和全行业的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 本行业协会登记管理机关为广东省民政厅。本行业协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行业协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行业协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行业协会的基本职能是:为企业服务;自律、协调、监督和维护企业合法权利;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业务范围:
(一)对我省建筑材料行业改革和发展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法规等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经政府部门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三)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四)受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五)组织开展技术咨询、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举办各种展览和展销,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
(六)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七)对行业职工队伍的素质和结构进行分析研究,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
(八)编辑出版协会行业刊物;
(九)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本行业协会吸收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行业协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建材研究、设计、开发、生产、销售、装备、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以及行业内有关协会和其他经济组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拥护本行业协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行业协会的意愿;
(四)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以书面形式向本会正式提交入会申请书或填写入会申请表,并附上本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 经本会秘书处审查同意;
(三)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对本行业协会工作的提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可以要求协会为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给以帮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待遇:
(一)享有向协会反映意见的权利,享受协会为本行业争取的优惠政策;
(二)优先获得协会制订的行业自律性机制中平等竞争和企业正当权益的保护;
(三)优先享有协会提供的最新政策文件、加工订单、市场行情、新技术、新项目等信息资源;
(四)参加协会组织的国内外专业展览洽谈、商务考察、技术交流和企业产品演示推广活动;
(五)先享有向协会索取行业资料、技术咨询和必要的证明、委托协会办理有关事项;
(六)可免费获得协会秘书处编印的信息、刊物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行业协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行业协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积极参加和配合本行业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完成本行业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及时向本会提供有关信息和动态,主动反映本企业和行业发展中的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0元;
(二)监事、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自交回会员证之日起,注销会员资格。会员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的活动,即视为自动退会。自动退会由秘书处办理退会手续,收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行业协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择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理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若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并向会员公布。
第二十一条 本行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拟定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订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若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有效形式代替。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除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二条中第(一)、(二)、(七)、(九)、(十一)的职权外,并行使如下职权:
(一) 制定本会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每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出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的提名建议。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若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有效形式代替。
第二十五条 本行业协会根据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本行业协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四)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 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热心建材行业社团工作,具有本职务需要具备的业务素质和开拓进取精神。
第二十八条 本行业协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或聘用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任期不超过两届。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变更、增补和换届,其候选人选由本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推荐。
第三十一条 本行业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召开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法律文书及相关文件;
(四)其他须由会长行使的职权。
第三十二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本会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六)负责组织申请入会的审批、发证,以及决定本会常设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
(七)对各专业委员会实施管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选任制)或列席(聘任制)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行业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费收入;
(二) 接受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行业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六条 本行业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行业协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有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行业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行业协会进行年度报告与法定代表人任期届满或届中离任、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福利待遇及社会保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按照党章规定,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本单位负责人中有党员的,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理事担任党组织书记。 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时,采取联合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单位开展党的工作。 没有正式党员时,支持配合上级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对本单位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变更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行业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二条 本行业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0年7月20日第四届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