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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
来源: | 作者: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23-08-03 | 2882 次浏览 | 分享到:

9. 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分类采取行政处罚、督促整改、通报案例等措施,集中解决一批民营企业反映比较强烈的地方保护、所有制歧视等问题。支持各地区探索电子营业执照在招投标平台登录、签名、在线签订合同等业务中的应用。(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务院国资委)

10. 修订出台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推动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


强化要素支持


11. 在当年10月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和次年1—5月汇算清缴期两个时点基础上,增加当年7月预缴申报期作为可享受政策的时点,符合条件的行业企业可按规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责任单位:税务总局、财政部)

12. 持续确保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税平均办理时间在6个工作日内,将办理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的平均时间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政策延续实施至2024年底。更新发布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帮助民营企业更好防范跨境投资税收风险。(责任单位:税务总局)

13. 延长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期限至2024年底,持续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商业银行接入“信易贷”、地方征信平台等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强化跨部门信用信息联通。扩大民营企业信用贷款规模。有效落实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制度。(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金融监管总局)

14. 将民营企业债券央地合作增信新模式扩大至全部符合发行条件的各类民营企业,尽快形成更多示范案例。(责任单位: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15. 适应民营中小微企业用地需求,探索实行产业链供地,对产业链关联项目涉及的多宗土地实行整体供应。(责任单位:自然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16. 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外,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气供电企业的投资界面免费延伸至企业建筑区划红线。(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

17. 赋予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权,允许技术实力较强的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单独或联合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自主评审。(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加强法治保障


18. 清理废除有违平等保护各类所有制经济原则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的保护和支持。(责任单位:司法部)

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在城市管理、生态环保、市场监管等重点领域分别明确不予处罚具体情形。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行政罚款设定和实施的指导意见》。开展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罚款事项专项清理,清理结果对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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