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中央企业集团组织对本集团申报项目进行推荐。推荐单位于2023年9月15日前完成线上审核,按推荐项目优先顺序填写推荐汇总表,将纸质版申报书(附件3)、推荐汇总表(附件4)各1份,分别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国务院国资委(科技创新局)。
(四)各省(区、市)可推荐的优秀场景、示范工厂项目申报数量为30个、15个。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累计数量超过300个的省(区、市),可推荐的优秀场景、示范工厂项目申报数量为40个、20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企业集团推荐的优秀场景、示范工厂项目申报数量为10个、5个。推荐工作应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原则,优先推荐基础条件好、成长性好、示范性强的项目,并充分考虑行业覆盖面。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共同组织遴选并公布智能制造优秀场景名单、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单位名单。
(六)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常态化受理各省(区、市)2021、2022年度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单位验收申请,共同组织开展验收评审,发布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名单。
(七)推荐单位应当加强对最终入选项目的指导和服务,给予优先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示范工厂培育基础上创建智能制造先行区。
(八)企业申报、进度汇报、验收申请以及材料报送、线上评审、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等工作基于智能制造数据资源公共服务平台(https://submission.miit-imps.com)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