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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等行业年度碳排放达2.6万吨企业纳入温室气体排放核查范围
来源: | 作者: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23-10-20 | 333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组织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

  参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环办气候函〔2021〕130号)要求,组织开展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工作,通过管理平台填写核查报告(分行业的核查报告模板在管理平台下载),并将管理平台生成的核查数据汇总表确认盖章后报送我部。水泥、电解铝和钢铁行业企业碳排放报告核查工作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完成,其他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报告核查工作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2022年度各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报告的核查工作应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是推动全国碳市场积极有序扩大覆盖范围的基础性工作,各地应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各项任务按期保质完成。我部将对各地落实本通知重点工作任务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调研帮扶,对突出的问题进行通报。

  (二)落实工作经费保障

  各地应落实温室气体排放核查及相关能力建设培训等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相关工作所需经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核查的,应尽早在每年的核查经费中提前安排下一年度核查技术服务机构所需经费,按期保质保量完成相关工作。

  (三)加强能力建设

  各地应结合工作实际,充实碳排放监督管理队伍力量,做好对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加强对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和重点行业企业的培训和指导帮扶,推动加快健全完善企业内部碳排放管理制度,提升碳排放数据质量。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请及时向我部书面反馈。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3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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