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进入广东省建筑材料行业协会官网!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公布
来源: | 作者: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10-06-23 | 17222 次浏览 | 分享到:

    污染源普查对象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推诿、拒绝和阻挠调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

    第十条 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第十一条 工业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原材料消耗情况,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农业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规模,用水、排水情况,化肥、农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及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秸秆等种植业剩余物处理情况以及养殖业污染物产生、治理情况等。

    生活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从事第三产业的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治理情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城镇生活能源结构和能源消费量,生活用水量、排水量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等。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设施基本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和废气的产生、处置以及利用情况等。

    第十二条 每次污染源普查的具体范围和内容,由国务院批准的普查方案确定。

    第十三条 污染源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必要时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

    污染源普查采用全国统一的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三章 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协会动态Association news
 
    品牌名标 / Were marked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