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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深入挖掘建材等行业节能潜力 进一步加强用能保障
来源: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 作者: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23-05-01 | 2266 次浏览 | 分享到:

六、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对于未完成能耗强度下降进度目标和目标完成形势严峻的地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两高”项目缓批限批或能耗等量减量替代。对于钢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等项目,原则上实行省内产能置换,项目所需能耗指标来源于产能转出地企业关停形成的节能量,同时按照“能耗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在能耗双控考核时予以平衡。

七、严格新上项目能效准入。新建和改扩建项目能效水平须达到标准或行业先进值,主要用能产品设备能效水平必须达到强制性能效标准2级水平。对于产能已经饱和的行业,主要用能产品设备能效水平原则上应达到强制性能效标准1级水平。

八、提高节能审查办理效率。优化项目节能审查服务,提前介入项目前期工作,加强项目边界审核,主动指导有关单位规范节能报告编制。加强节能审查与生态环境、产业规划等政策衔接。进一步提升节能审查审批效率,在保证节能评审质量前提下尽可能压缩评审时间,原则上在评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九、推进重点行业节能降碳升级改造。深入挖掘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等行业节能潜力,对重点企业能效水平逐一登记造册,建立能效清单目录,对标能效先进水平,有序推进能效水平应提尽提。针对主要用能环节和设备,推广一批关键共性节能提效技术装备,加快行业能效提升。对于通过节能降碳改造产生的节能量,优先作为强链补链延链等重大制造业项目能耗指标来源。

十、加强节能监察执法。重点检查节能审查制度和能效标准执行情况,以及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执行情况等,督促被监察单位依法用能、合理用能。严肃查处未按规定办理节能审查等违法违规用能行为,供电部门予以配合。对于未按要求办理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原则上不得提供电力支持。加强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报小建大”行为,原则上用电保障不得超出节能审查意见明确的用电量。全面摸查近年来节能审查项目建设进度和实际能耗释放情况,盘活企业闲置能耗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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