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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质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企业拒检行为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 | 作者: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15-06-26 | 15968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现场抽样人员要取得企业拒检的充分证据并加以固化,如实做好情况记录,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企业拒检认定表》,列明企业拒检情况,及时向企业所在地质监部门反映,申请认定拒检行为。

  (二)接到拒检认定申请后,所在地质监部门应及时同企业沟通或安排人员到企业了解情况,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力促使抽样任务完成;对沟通无效、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抽样的,所在地质监部门要认真取证,在拒检认定表上记录相关情况,报请所在地质监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加盖所在地质监部门公章,确认企业拒检。所在地质监部门对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企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通报工商部门建议吊销营业执照。

  (三)完成拒检行为认定相关手续后,承检机构要及时将有关表格和证据资料报省质监局和监督抽查任务下达部门,拒检企业所在地质监部门要及时将拒检情况报上级部门(国家监督抽查拒检企业所在地质监部门要于拒检表加盖公章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表格和证据资料报省质监局)。

  各级质监部门和各相关质检机构,要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加强内部管理和教育培训,改进工作作风,严格遵守企业拒检认定条件和程序规定,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确保顺利完成监督抽查任务。

  本通知自2015年6月15日起实施。

 

 

广东省质监局

201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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