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型骨干企业诉求办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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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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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5-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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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型骨干企业诉求办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大型骨干企业诉求办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大型骨干企业诉求办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反映。
省府办公厅
2015年5月20日
广东省大型骨干企业诉求办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我省大型骨干企业壮大规模增强实力的指导意见》(粤发〔2013〕6号),进一步提高服务大型骨干企业水平,规范大型骨干企业诉求办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诉求,是指列入省重点支持大型骨干企业目录的企业提请行政机关解决的困难和问题。企业诉求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正当理由和事实依据。
第三条 企业诉求办理方式分为独办、分办和会办三种。只需一个单位单独办理的为独办;需两个以上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办理的为分办;需一个单位牵头会同其他单位办理的为会办,牵头办理单位为主办,协同办理单位为协办。
第四条 省培育发展大型骨干企业协调工作组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企业诉求办理工作。
省培育发展大型骨干企业协调工作组日常办事机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作为企业诉求的交办单位,负责企业诉求的收集、交办及督办。
省有关单位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含顺德区人民政府,下同)作为企业诉求的承办单位,要明确诉求办理工作的分管领导、承办部门和人员。
第五条 企业通过省大型骨干企业服务信息交流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提出诉求。交办单位原则上每月收集整理一次企业诉求,于月底前向承办单位发送诉求办理通知,同时通过服务平台进行网上交办。
时效紧急的诉求,企业可即时向交办单位提出,由交办单位直接交有关单位办理。
第六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企业诉求,交办单位经向相关企业解释说明后不予交办,并以规定表格回复企业。
企业诉求属于省级行政机关权限的,交办单位交由省有关单位办理;属于市级及市级以下行政机关权限的,交办单位交由相关市政府办理。
第七条 承办单位接到企业诉求后,如有不同意见,不得擅自转交其他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服务平台或书面形式,向交办单位提出调整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承办单位接到企业诉求后,应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合理安排办理进度,并在办理过程中注重调查研究,加强与企业的沟通。承办单位之间应密切协作、相互支持。
第九条 企业诉求办理要讲效率、重实效。诉求合理且能够解决的要抓紧解决;诉求合理但因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要纳入工作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诉求涉及上级部门职权的,应积极向上级反映情况、争取支持;诉求不合理或因各种原因难以解决的,应向企业解释说明。
第十条 对独办的企业诉求,由承办单位直接答复企业;对分办的企业诉求,由承办单位分别直接答复企业;对会办的企业诉求,协办单位应先将会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企业。答复及协办意见须同时抄送交办单位,主办单位答复须一并抄送协办单位。
第十一条 企业诉求答复及协办意见要严格按照交办单位规定的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领导审签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企业诉求答复要理据充分、内容精炼,并应附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企业诉求答复按照办理结果标注为A、B、C三类,其中A指所提诉求已经解决或者基本解决,B指所提诉求已列入计划解决,C指所提诉求无法解决。
第十三条 企业诉求办理要严格遵循时限要求,承办单位一般应在收到企业诉求后30日内将办理意见答复企业。属于会办情形的,协办单位应在收到企业诉求后10个工作日内将协办意见报送主办单位。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承办单位要向提出诉求的企业作出解释说明,经交办单位同意后办理时限可延长30日。
第十四条 企业诉求超出承办单位职权,但在省级层面可以解决的,承办单位应在收到企业诉求后30日内提出解决建议,提请省培育发展大型骨干企业协调工作组研究。
同一企业重复提出同一诉求的,如承办单位无新的具体答复意见,应以规定表格作简单回复;如有新的办理进展情况,承办单位应按规定时限作出具体答复。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对答复中承诺的事项要认真落实,并将落实结果及时通报相关企业。
第十六条 交办单位收到企业对办理情况不满的反馈意见后,应要求承办单位对办理情况作出说明;对确需重新办理的,由交办单位向承办单位重新交办,承办单位应在30日内再次作出答复。
第十七条 企业诉求办理情况纳入承办单位培育大型骨干企业工作年度自评报告。
第十八条 省培育发展大型骨干企业协调工作组日常办事机构适时开展企业对诉求办理情况的满意度调查。
第十九条 省培育发展大型骨干企业协调工作组日常办事机构定期通报各承办单位办理企业诉求情况,抄送省府办公厅;每年初向省委省政府综合报告上一年度各承办单位办理企业诉求情况。
第二十条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大型骨干企业诉求办理配套制度,完善服务大型骨干企业长效机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