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三星级绿色建材的评价标识管理工作。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一星级、二星级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工作,负责在全国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本地区一星级、二星级产品的评价结果与标识产品目录,省级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九条绿色建材评价机构依据本办法和相应的技术要求,负责绿色建材的评价标识工作,包括受理生产企业申请,评价、公示、确认等级,颁发证书和标志。
第三章 申请和评价
第十条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申请由生产企业向相应的绿色建材评价机构提出。
第十一条企业可根据产品特性、评价技术要求申请相应星级的标识。
第十二条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申请相符的生产能力和知识产权;
(三)符合行业准入条件;
(四)具有完备的质量管理、环境管理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五)申请的建材产品符合绿色建材的技术要求,并在绿色建筑中有实际工程应用;
(六)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提交评价申报书,提供相关证书、检测报告、使用报告、影像记录等资料。
第十四条绿色建材评价机构依据本办法及每类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进行独立评价,必要时可进行生产现场核查和产品抽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