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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联合出台《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来源: | 作者: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14-08-11 | 21922 次浏览 | 分享到:


被撤销标识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标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每类建材产品的评价技术要求、绿色建材评价机构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发布。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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