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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能源局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 作者: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14-12-05 | 44894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考核PM10省份的要求
  2013年度不考核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2014年度PM10年均浓度下降目标由各地方人民政府自行制定或达到《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10%;2015年度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达到《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30%;2016年度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达到《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60%;2017年度终期考核完成《目标责任书》核定PM10年均浓度下降目标。
  四、指标分值
  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分值为100分。
  五、数据来源
  (一)采用国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位(以下简称国控城市点位)监测数据。
  (二)各省(区、市)PM2.5(PM10)年均浓度为其行政区域范围内地级及以上城市(设置国控城市点位的)年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
  六、考核基数
  (一)PM2.5考核基数:2013年PM2.5年均浓度。
  (二)PM10考核基数:以2012年PM10年均浓度为基础,综合考虑空气质量新老标准衔接进行确定。
  七、年度考核计分方法
  (一)PM2.5年度考核计分方法
  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满足考核要求,计60分;未满足考核要求的,按照PM2.5年均浓度实际下降比例占考核要求的比重乘以60进行计分;PM2.5年均浓度与上年相比不降反升的,计0分。
  在完成年度考核要求基础上,超额完成《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30%以上(含)的,计40分;低于30%的,按照超额完成比例占30%的比重乘以40进行计分。
  (二)PM10年度考核计分方法
  1.对于PM10年均浓度要求下降,但考核年度PM10年均浓度未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省(区、市)
  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满足考核要求,计60分;未满足考核要求的,按照PM10年均浓度实际下降比例占考核要求的比重乘以60进行计分;PM10年均浓度与上年相比不降反升的,计0分。
  在完成年度考核要求基础上,超额完成《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30%以上(含)的,计40分;低于30%的,按照超额完成比例占30%的比重乘以40进行计分。
  2.对于PM10年均浓度要求下降,且考核年度PM10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省(区、市)
  PM10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要求,计40分。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满足考核要求,计20分;未满足考核要求的,按照PM10年均浓度实际下降比例占考核要求的比重乘以20进行计分;PM10年均浓度与上年相比不降反升的,计0分,在此基础上,PM10年均浓度每上升1%,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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