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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能源局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 作者: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14-12-05 | 45049 次浏览 | 分享到:

环境保护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能源局

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环发〔2014〕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4〕21号)要求,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环 境 保 护 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能 源 局

2014年7月18日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
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总则
  一、为明确和细化《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大气十条》)年度考核各项指标的定义、考核要求和计分方法,加快落实考核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对于各项指标的考核要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目标责任书》)中有年度目标的,按照《目标责任书》进行考核,否则遵照本实施细则进行考核。
  三、依据本实施细则提供的计分方法,对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分别评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区域、珠三角区域共10个省(区、市)评分结果为两类得分中较低分值;其他地区评分结果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分值。
  四、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分结果90分及以上为优秀、70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7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一类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
  一、考核目的
  建立以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将空气质量改善程度作为检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效的最终标准,确保《大气十条》及《目标责任书》中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下降目标按期完成。
  二、指标解释
  考核年度PM2.5(PM10)年均浓度与考核基数相比下降的比例。
  三、考核要求
  (一)考核PM2.5省份的要求
  2013年度不考核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2014、2015、2016年度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达到《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10%、35%、65%,2017年度终期考核完成《目标责任书》核定PM2.5年均浓度下降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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