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筑材料行业协会
公平竞争机制
第一条 为更好地保障工作人员和会员的权利平等、激发他们的积极进取以及促进本协会公平竞争的良性发展,依据《广东建筑材料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所有工作人员及会员均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三条 本协会任何人员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都应为自己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任何会员享有平等管理会内事务、决定会内重大事项、参与会内活动的权利,不允许任何会员在会内享有特权,通过协会获得竞争优势。
第五条 任何本协会会员符合以下条件的皆可有资格参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建材行业社团工作,具有本职务需要具备的业务素质和开拓进取精神。
第六条 本行业协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或聘用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七条 协会领导应加强依法行政意识,确保各项活动的开展符合公平竞争的原则,必须牢固树立脚踏实地、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力戒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
第八条 加强普法宣传,提高全民法律意识,提高协会管理人员的自身素质,加强协会守法经营观念。
第九条 本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福利待遇及社会保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均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而出,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贿赂、威胁、勒索等不正当方式达到目的。
第十一条 配合政府重点打击官商勾结、行贿受贿、违规操作、坑蒙拐骗等涉嫌商业贿赂的行为,加快市场诚信建设,严肃惩处危害公平竞争秩序的不法分子。
第十二条 本协会以及工作人员的权益受侵害时应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其公平竞争权利,禁止采取损害他人权益的非法手段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