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筑材料行业协会
规范运作机制
第一条 为了保障协会和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协会管理运作的正常秩序,促进广东建筑材料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广东建筑材料行业协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广东建筑材料行业协会由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等机构组成。
第三条 协会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诚信运作,维护广东建筑材料行业的声誉。
第四条 本协会经政府部门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举办各种展览和展销,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等,为企业服务;自律、协调、监督和维护企业合法权利,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贯彻实行民主选举制度,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或聘用制)、理事、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产生。
第六条 本会选举选用差额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第七条 本会实行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室决定相关事项。
第八条 本会实行会议制度:
(一)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二)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三)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
(四)协会内部在职员工会议按工作需要安排。
第九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协会公章和相关印章由秘书长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协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及协会税务登记证由秘书处负责办理和保管。
第十二条 协会相关文件档案的管理由秘书处负责。
第十三条 协会在职人员需考勤且有特殊情况请假要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