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交流,参与同行业国际规则的制定,自觉遵守我国签署的国际规则。
第十四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五条 广东省建材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广东省建材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组织实施建材行业自律,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六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原则。
第十七条 公约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及行业整体利益。
第十八条 公约成员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检举,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查,公约执行机构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
第十九条 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机构的主管部门检举公约执行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公约经公约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后生效,并在生效后的30日内由广东省建材协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公约执行机构或本公约十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二条 我省建材行业从业者接受本公约的自律规则,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公约;本公约成员单位也可以退出本公约,并通知公约执行机构;公约执行机构定期公布加入及退出本公约的单位名单。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可以在本公约之下发起制订各分支行业的自律协议,经公约成员单位同意后,作为本公约的附件公布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由广东省建材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