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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最新修订版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来源: | 作者:msc | 发布时间: 2020-05-06 | 51350 次浏览 | 分享到: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鼓励和引导有关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农业固体废物,加强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

 

  第六十五条 产生秸秆、废弃农用薄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农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回收利用和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露天焚烧秸秆。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在环境中可降解且无害的农用薄膜。

 

  第六十六条 国家建立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以自建或者委托等方式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并向社会公开,实现有效回收和利用。

 

  国家鼓励产品的生产者开展生态设计,促进资源回收利用。

 

  第六十七条 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

 

  禁止将废弃机动车船等交由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或者个人回收、拆解。

 

  拆解、利用、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弃机动车船等,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六十八条 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

 

  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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