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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最新修订版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来源: | 作者:msc | 发布时间: 2020-05-06 | 51342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九十三条 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有关方面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措施,加强对从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专业化、规模化发展。

 

  第九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固体废物处置单位等联合攻关,研究开发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集中处置等的新技术,推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进步。

 

  第九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

 

  (二)生活垃圾分类;

 

  (三)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

 

  (四)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产生的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应急处置;

 

  (五)涉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其他事项。

 

  使用资金应当加强绩效管理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

 

  第九十七条 国家发展绿色金融,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项目的信贷投放。

 

  第九十八条 从事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国家鼓励并提倡社会各界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捐赠财产,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九十九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一百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综合利用产品和可重复使用产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应当优先采购综合利用产品和可重复使用产品。

 

  第八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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