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进入广东省建筑材料行业协会官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最新修订版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来源: | 作者:msc | 发布时间: 2020-05-06 | 41725 次浏览 | 分享到: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推行绿色发展方式,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第四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第五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条 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

 

  国家实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可以协商建立跨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联防联控机制,统筹规划制定、设施建设、固体废物转移等工作。

 

  第九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协会动态Association news
 
    品牌名标 / Were marked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