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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第28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 作者: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21-09-10 | 3659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第28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21〕663号)的要求,现就做好我省2021年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1年认定工作

  (一)请各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本级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第28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21〕663号,附件1)、《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第34号令,附件2)、《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7年第1号,附件3)等要求,采取公平公正公开的形式,组织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编写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材料,并对其审核后推荐上报。

  (二)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我委将按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办法》对申请企业技术中心进行初评并择优推荐,请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对照评价办法指导企业做好申报材料编写工作。

  (三)请于2021年9月13日前将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纸质文件(一式三份)和电子版(附表采用Office Excel格式)送达我委创新和高技术发展处(其中,电子版报送至邮箱fgw_cxc@gd.gov.cn),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送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逾期不报视为放弃推荐)。

  (四)项目申报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出具承诺书,承诺其所报材料的真实性。如经审核发现申报不真实,将直接取消申报资格,并在未来3年不予参加申报和进行不良信用记录。

  (五)请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对推荐申报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条件和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上报。如经审核发现有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将取消该项目所在地市推荐的所有项目的申报资格,并在全省通报。

  二、2021年评价工作

  请各地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本地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包括中央管理企业、国务院部门管理企业、省属管理企业、省直各厅局管理企业)按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指南》(附件4)的要求编写评价材料,并对评价材料和免税情况表汇总进行审核确认。请于2021年9月22日前将通过审核的评价材料纸质文件(一式两份)和电子版(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表采用Office Excel格式)报送我委创新和高技术发展处(其中,电子版报送至邮箱fgw_cxc@gd.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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