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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节能监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绿色低碳促发展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建材报 | 作者: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21-09-16 | 1210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进一步加强工业节能监管,推动工业节能提效,促进工业绿色低碳和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起草了《工业节能监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近日公示,公示时间为9月13日至10月14日。

据了解,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指导全国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国工业专项节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工业节能监察内容


(一)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设备(产品)能效等强制性国家标准情况;

(二)执行落后用能产品、设备和工艺淘汰制度情况;

(三)建立和落实能源计量、统计制度,执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情况; 

(四)节能工作组织领导,健全能源管理制度,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情况;

(五)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情况;

(六)开展节能政策法规等宣传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情况;

(七)节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节能监察的情形。


对重点用能工业企业的节能监察内容


(一)完成年度节能目标情况;

(二)执行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任制度情况;

(三)执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情况;

(四)能效水平对标、达标情况;

(五)建立和实施能源管理体系、测量管理体系情况;

(六)开展能源计量审查情况。同时,日常工业节能监察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开展。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对节能服务机构执行节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信息真实性等情况进行监察。


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和效能原则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工业节能监察体系。节能监察机构依照委托实施工业节能监察时,应当接受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对下一级节能监察机构的业务进行指导。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系,完善工作制度,加强队伍建设,建立节能监察专家库,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升工业节能监察人员业务能力。节能监察机构应当配备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监察仪器和装备,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提升工业节能监察工作效能,为工业节能监察工作提供支撑。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地工业节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联合监察、异地监察。节能监察机构依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工业节能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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