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建筑综合能耗
项目评估阶段:根据项目的使用功能和要求,按照规定的估算方法和指标估算的用电量。
是指统计报告期内,建筑在使用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实物量(扣除地下车库库能耗),如各种燃料、动力(电、蒸汽)和耗能工质等,按规定的计算方法和单位分别折算后的能源消耗量总和。单位为千克标准煤每年(kgce/a)
3.4建筑单位面积综合能耗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所消耗的综合能耗(扣除地下室的面积和用能)。
3.5统计期
为了对项目能耗水平进行科学评价所选取的能耗统计的具体时间段。一般采用一个自然年度。
3.6商场
在一个建筑范围或区域内,从事商品零售或批发贩卖之经营场所,是集购物、休闲、文化、娱乐、饮食、展示及咨询等设施于一体的商业设施。
3.7宾馆
以提供客房出租住宿服务为主,并提供商务、会议、休闲、度假等相应服务的住宿设施,按不同习惯也可能被称为宾馆、酒店、旅馆、旅社等。
3.8住宅
专指供住居的建筑,包括住宅小区、别墅、职工集体宿舍等。
3.9办公建筑
办公建筑就是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业务活动的建筑物。
3.10学校
包括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学(含职业中学)、小学。
3.11医院
指以向人提供医疗护理服务为主要目的的医疗机构。
3.12大型场馆建筑
主要指体育馆、歌剧院、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等。
4.统计范围和计算方法
4.1统计范围项目
评估阶段:综合能耗的统计范围包括为保证项目既定的使用功能,需要消耗的各种能源,其中一次能源主要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等,二次能源主要包括电力、煤气、蒸汽等。
项目运营阶段:综合能耗的统计范围包括在统计期内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其中一次能源主要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等,二次能源主要包括电力、煤气、蒸汽等。
4.2建筑综合能耗计算方法
建筑综合能耗等于在统计期内建筑使用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实物量与该种能源折算标准煤系数的乘积之和(扣除特殊用电,如立体车库等),按公式(1)进行计算。
(二)说明
1.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