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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 作者: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14-12-05 | 19708 次浏览 | 分享到:


  (十四)生产线运行情况说明。
  上述(二)至(十三)项材料,请提供经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核实的复印件。
  第六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部门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意见应当对照准入标准,明确建设条件、生产布局、生产规模、工艺与装备、环境保护、质量管理、节能降耗、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以及社会责任等是否符合要求。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收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专家完成复核。
  必要时,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委托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复核。实地复核专家应在两名以上。实地复核结果由专家和企业代表共同签字确认。
  第八条 符合准入标准的建筑卫生陶瓷生产线和所属企业名单,工业和信息化部在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1个月),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告。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进入公告名单的生产线所属企业(以下简称已公告企业)要严格按照准入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定期对照准入标准开展自查。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企业自查报告报送省级工业主管部门。
  第十条 企业自查报告是检查已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标准的依据,应说明以下情况:
  (一)企业相关生产经营情况;
  (二)企业内部质量、环保、节能、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社会责任等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三)企业组织结构、法人代表、相关资质、主要产品及生产能力等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企业自查报告。每年3月31日前将审核后的企业自查报告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委托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已公告企业进行临时现场检查(通知后2日内完成)。临时现场检查,不应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由专家对照企业自查报告,检查已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标准的情况。临时现场检查记录由专家和企业代表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正在申请公告企业或已公告企业有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 已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
  (一)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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