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发生重大质量、环境、安全生产事故;
(三)不接受监督检查;
(四)现场检查发现不能保持准入标准;
(五)发生重大违法行为。
工业和信息化部拟撤销已公告企业名单,应提前告知相关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组织专家对企业陈述和申辩进行论证,之后决定是否撤销公告。
被撤销公告的已公告企业,经整改合格满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公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建筑卫生陶瓷生产企业。
第十六条 受理准入公告申请、现场复核和临时现场检查均不得收受申请企业费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略,详情请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