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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 作者: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14-12-05 | 19671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发生重大质量、环境、安全生产事故;
  (三)不接受监督检查;
  (四)现场检查发现不能保持准入标准;
  (五)发生重大违法行为。
  工业和信息化部拟撤销已公告企业名单,应提前告知相关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组织专家对企业陈述和申辩进行论证,之后决定是否撤销公告。
  被撤销公告的已公告企业,经整改合格满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公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建筑卫生陶瓷生产企业。
  第十六条 受理准入公告申请、现场复核和临时现场检查均不得收受申请企业费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略,详情请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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