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要素市场制度,加快数据等新型要素市场培育,加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资源的合理高效配置。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制造业要素资源差别化配置的重要依据。综合评价指标由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制定。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安排财政资金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统筹用好资金,保障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规划编制、招商引资、文化推广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支持制造业发展的政策性基金。
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模式设立或者参与设立产业发展、风险投资等基金支持制造业发展。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一)利用风险补偿、政府性融资担保等激励措施,鼓励金融机构提高对制造业贷款投放比重,加强对制造业企业和重点项目的中长期贷款支持,加大首次贷款、普惠小微贷款、绿色贷款、融资租赁等支持力度;
(二)鼓励发展产业链与供应链金融模式,促进产业链与供应链内信用资源流转,支持制造业企业资金融通需求;
(三)加大制造业领域的债券融资服务力度,增强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等对制造业发展的支持;
(四)培育发展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专业评估市场,支持制造业企业以知识产权、应收账款、股权等资产融资;
(五)鼓励保险机构提供保险资金支持、融资增信、风险保障等金融服务;
(六)建立与交易所、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联动机制,推动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上市、挂牌、发债。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制造业发展需求,保障制造业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安排制造业项目用地指标。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项目用地指标由省统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划定工业用地控制线,明确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内总用地面积占本地区规划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最低比例,以及工业用地面积占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内总用地面积的最低比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统筹、科学规划、规范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支持工业用地集中成片改造开发,盘活存量用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在推进旧工业区、旧厂房改造时,应当严格管控工业用地用途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