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制造业企业开展低碳、零碳、负碳等先进适用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和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发展绿色循环经济。支持制造业企业使用新能源,提升能源利用效率。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发展智能制造,培育推广智能化生产方式,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
鼓励制造业企业研发、应用智能装备和智能产品,提升生产过程智能化水平。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推动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融合发展,促进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现代金融、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知识产权交易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平台建设,支持服务型制造等新型产业形态发展。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设工业设计平台载体,推动工业设计赋能制造业。
加快建设与产业布局相匹配、产业体系相融合、产业发展相适应的现代法律服务体系,推动生产性法律服务与产业发展相结合。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建设大型产业集聚区和承接产业有序转移主平台;建立健全对口帮扶协作机制,在产业合作、园区建设、招商引资、园区配套服务和营商环境共建等方面加大建设和支持力度;支持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工业园区承接珠三角地区产业有序转移,优化制造业区域发展布局。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推进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产业园等制造业发展载体建设。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工业园区考核体系。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工业园区在要素供给、科技创新、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发展等方面提供支持,引导制造业企业集中进入园区发展,加强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推进产城融合和园区特色化、绿色化发展。
支持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之间利用各自比较优势,创新跨区域产业合作模式,推动工业园区合作共建、共担成本、共享利润。
第十七条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主管部门应当推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向制造业企业开放共享,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与制造业企业开展合作研发。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主管部门应当推动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中试验证平台等新型制造业创新平台建设,支持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和工程化技术研发攻关、承担重大科技项目和重大技术装备创新发展工程,促进制造业创新成果产业化。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推动质检中心、产业计量测试中心、技术创新基地和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支持制造业创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