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印发《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预防和制止行业协会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的行为,发挥行业协会在促进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引导行业协会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
指南定义了行业协会的概念;提出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合规经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总体要求;明确了禁止组织从事垄断协议的一般规定,垄断协议的形式,横向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组织达成垄断协议的情形,组织实施垄断协议的情形, 高风险行为,垄断协议豁免,行业协会的经营者身份,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协助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公平竞争审查,自律合规倡导,内部合规管理, 合规风险识别与控制等。
指南全文如下:
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2024年1月10日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印发)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预防和制止行业协会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禁止的行为,发挥行业协会在促进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引导行业协会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根据《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基本概念
本指南所称行业协会,是指由同行业经济组织和个人组成,行使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法人。
行业协会主要由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组成,也可能包括上下游经营者,或者具有其他业务联系的经营者。
第三条 总体要求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合规经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行业协会不得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从事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第四条 禁止组织从事垄断协议的一般规定
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是行业协会违反《反垄断法》的主要表现形式。行业协会不得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行为。
前款所称从事,包括垄断协议的达成和实施。
第五条 垄断协议的形式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协议、决定可以是书面、口头等形式。
其他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虽未明确订立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有关经营者基于独立意思表示所作出的价格跟随等平行行为除外。
第六条 横向垄断协议
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禁止的下列垄断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