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行业协会章程、规则、决定、通知、意见、标准、自律公约等;
(二)通过会议、邮件、电话、函件、即时通讯工具等,召集、组织、推动经营者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达成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等;
(三)通过会议、邮件、电话、函件、即时通讯工具等,召集、组织、推动经营者虽未订立协议或者决定,但达成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调一致行为;
(四)其他组织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
第九条 组织实施垄断协议的情形
行业协会不得通过下列行为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实施垄断协议:
(一)采取设置入会要求、没收保证金、设定违约金、限制会员权益、取消会员资格、通报批评、联合抵制、暂停经营活动等惩戒措施,强迫经营者实施垄断协议;
(二)采取将垄断协议实施情况与会员奖优评先挂钩等激励措施,引导经营者实施垄断协议;
(三)行业协会自身或者通过第三方机构对经营者实施垄断协议情况进行监督监测;
(四)采取搭建平台、设立专班、建立协调机制等保障措施,为经营者实施垄断协议提供便利性条件;
(五)其他组织经营者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
第十条 高风险行为
行业协会应当避免从事下列可能为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提供便利性条件的行为:
(一)推动本行业的经营者交换、讨论竞争性敏感信息或者通报竞争性敏感信息;
(二)发布行业内指导价、基准价、参考价、推荐价、预测价等,或者制定供本行业经营者参考的价格计算公式,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协调商品价格;
(三)发布不实或者夸大的成本趋势、供求状况等市场行情信息,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协调商品价格。
前款所称竞争性敏感信息,是指商品的成本、价格、折扣、数量、质量、营业额、利润或者利润率以及经营者的研发、投资、生产、营销计划、客户名单、未来经营策略等与市场竞争密切相关的信息,但已公开披露或者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获取的信息除外。
第十一条 垄断协议豁免
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和条件的,不予禁止。
行业协会可以就垄断协议是否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和条件,为本行业的经营者提供指导,并支持本行业的经营者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提出豁免申请。
第十二条 行业协会的经营者身份
行业协会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经营者时,不得违反《反垄断法》规定,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以及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
第十三条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