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筑材料行业协会
奖励惩戒机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员工遵纪守法的主动性、自觉性,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素质,维护协会正常生产、经营、治理秩序,保障协会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协会全体员工。
第二章 奖 励
第三条 奖励范围。
对有以下表现者之一的员工均给予奖励:
1、在完成协会工作、任务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经济效益的;
2、在技术、产品、专利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显著成绩的;
3、对协会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有实效的;
4、保护协会财物,使协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5、在协会、社会见义勇为,与各种违法违纪、不良现象斗争有显著成绩;
6、对突发事件、事故妥善处理者;
7、一贯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
8、全年出满勤的;
9、为协会带来良好社会声誉的;
10、其他应给予奖励事项的。
第四条 奖励种类。
协会可以设立如下奖励项目。
1、精神奖励。
(1)记大功;
(2)记小功;
(3)嘉奖(奖状、奖品);
(4)授予荣誉称号。
2、物质奖励。
(1)一次性奖金;
(2)加薪;
(3)晋级;
(4)其他(旅游、培训机会、住房)。
第五条 奖励规则。
1、记大功对象。
(1)对协会或国家有重大贡献者;
(2)对协会业务有重大发明、革新,成效卓越者;
(3)对危害协会和国家事件事先举报或阻止,避免重大损失者;
(4)对天灾、人祸、犯罪等现象,不顾安危,见义勇为者;
(6)获得社会重大荣誉者。
2、记小功对象。
(1)对协会家有较大贡献者;
(2)对协会有较大发明、革新,成效优秀者;
(3)对危害协会和国家的事件,及时制止,避免较大损失者;
(4)见义勇为,获得好评、称赞者;
(5)拾金不昧且价值较高者;
(6)本职岗位工作表现优异者。
3、嘉奖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