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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项机制”之:自律保障机制
来源: | 作者: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08-12-18 | 16692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二条  建材行业应严格坚持诚信原则,自觉维护本行业和本单位声誉。

第十三条  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政策水平和职业水平,促进职工整体素质的提高。

第十四条  根据有关规定和建材行业实际情况,开展对建材行业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培训。

第十五条  培养本行业的先进典型,积极表彰本协会的优秀职工,推动协会自律工作的开展。

第十六条  按有关规定向协会报送本单位的有关会计、统计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七条  会员应积极参与行业自律管理,按协会章程规定承担相应义务,支持协会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协会根据行业自律 管理需要进行相关调查、取证,会员应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无故阻扰。

第十九条  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在经营中加强联系、相互支持、友好协商、团结合作。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争夺竞争,不得以任何形式贬低、诋毁他人,不得窃取他人的商业秘密,未经他人同意,不得披露、使用其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  加强从业人员自律教育,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做到:

(一)模范遵守国家在建筑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二)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忠于职守;

(三)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

(四)树立团体精神,团结同事,热情服务;

(五)自觉维护本协会和本行业的形象和声誉;

(六)自觉保守广东省建筑材料行业协会和行业机密。

第二十一条  会员如违反本协会自律保障机制应按协会奖励惩戒方法进行处置。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从二OO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广东省建筑材料行业协会

O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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