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筑材料行业协会
信息公开机制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协会的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准确、真实、完整、及时、公开、公平,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广东建筑材料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本会开展的工作及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未得知的消息,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年度工作报告。
(二)年度财务报告。
(三)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四)对行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五)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六)本会接受国家捐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七)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信息公开的载体是本会的文件、刊物。社团登记机关指定公开的载体的信息,按要求披露。
第五条 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公开事务。
第六条 协会内部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协会秘书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及签字。
(三)会长或会长授权人签发。
第七条 本会发现已公开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通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八条 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公开,须报请政府业务相关指导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
第九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会未曾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十条 本会对外公开文件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一条 本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公开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公布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公布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从二OO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广东省建筑材料行业协会
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