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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九部门联合印发 《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工信厅 | 作者:msc | 发布时间: 2020-03-27 | 26456 次浏览 | 分享到:

鼓励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点对点”组织专车、专列等方式帮助异地务工人员返粤返岗,各地可给予一定补助。实施线上“南粤春暖”活动,引导劳动者选择网上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等非接触式途径,确保求职就业不停歇。对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在疫情防控期间新招用员工的企业,按每人不超过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重点用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介绍员工,符合条件的可按每人400元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二、阶段性降低中小企业运营成本

 

4降低用工成本。

       对不裁员、少减员的企业返还失业保险费,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予以返还。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不超过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50%补贴企业。

 

 

5降低租金成本。

       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不能正常经营的民营承租企业免收第一个月租金,减半收取第二、三个月租金,确保减免租金落到实际经营承租户。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单位适当延长租金减免时限。对疫情防控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各地可给予一定运营补贴。

 

 

6降低税费成本。

       疫情防控期间,准许企业延期申报纳税。对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企业,准许延长不超过3个月的税款缴纳期限。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落实好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至1%的政策。

 

 

7降低社保成本。

       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阶段性免征中小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2020年2月至6月,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半征收政策结束后,符合粤府〔2020〕12号文降费条件的统筹地区,可继续执行阶段性降费政策至2021年4月30日。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社保费的企业,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受疫情影响生产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保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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