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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九部门联合印发 《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工信厅 | 作者:msc | 发布时间: 2020-03-27 | 26472 次浏览 | 分享到:

 

23降低违约风险。

       2020年12月31日前,各地贸促会根据实际情况,免费为受疫情直接影响的企业出具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各地法院应当依法妥善审理涉企相关合同纠纷,由于疫情影响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依照法律法规有关不可抗力等规定进行审理。

 

24慎用强制措施。

       坚持谦抑慎刑司法理念,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涉及司法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要慎重使用,对企业相关人员慎重采取羁押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25加大法律服务力度。

       组织省中小企业律师服务团通过12348热线、“粤省事”法律服务专区及其他方式为企业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挑选一批律师所免费为中小企业提供法治体检、纠纷化解、参与诉讼、出具法律意见等专项服务,由省律师协会在抗疫情专项公益基金中对律师服务费予以补贴。公证、仲裁等服务窗口开通绿色通道,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实行案件优先受理专人负责办理,部分事项实行减、免、缓收费制度。

 

26加强政务服务保障。

       利用“粤商通”平台提供一站式涉企政务信息服务,提供企业员工健康申报、国资物业租金减免、法律咨询、融资对接、网上招聘等服务。发挥中小企业诉求响应平台作用,推动各地各部门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及时解决中小企业疫情期间的突出问题。发布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软件产品和服务目录清单,通过减免费用等措施鼓励中小企业提升数字化能力。充分发挥“网上中博会”作用,为中小企业免费发布企业、产品信息,设立“抗击疫情”专栏,发布扶持政策,展示相关产品、智能技术及服务,线上线下相结合为中小企业拓展市场。


本文件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中小企业,包括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各项政策措施除有明确规定的时限以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政策措施分工表

序号

政策措施

责任单位

1

保障复工复产防控物资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2

取消超出防疫必要的复工复产条件和要求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3

拓宽招工渠道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工商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4

降低用工成本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5

降低租金成本

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6

降低税费成本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7

降低社保成本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

8

降低水电气成本

省发展改革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9

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10

加大工会经费返还补助力度

省总工会

11

纾解现金流压力

广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12

加大贷款支持力度

广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13

用好中国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14

利用供应链融资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15

优化小额贷款服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16

加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力度

省市场监管局

17

支持担保融资和租赁融资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18

充分发挥广东省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功能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19

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力度

省科技厅

20

加大生产型外贸中小企业支持力度

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21

加大文旅体中小企业支持力度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省财政厅

22

加大清欠工作力度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23

降低违约风险

省贸促会、省法院

24

慎用强制措施

省委政法委

25

加大法律服务力度

省司法厅、省工商联

26

加强政务服务保障

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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