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降低违约风险。
2020年12月31日前,各地贸促会根据实际情况,免费为受疫情直接影响的企业出具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各地法院应当依法妥善审理涉企相关合同纠纷,由于疫情影响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依照法律法规有关不可抗力等规定进行审理。
24慎用强制措施。
坚持谦抑慎刑司法理念,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涉及司法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要慎重使用,对企业相关人员慎重采取羁押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25加大法律服务力度。
组织省中小企业律师服务团通过12348热线、“粤省事”法律服务专区及其他方式为企业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挑选一批律师所免费为中小企业提供法治体检、纠纷化解、参与诉讼、出具法律意见等专项服务,由省律师协会在抗疫情专项公益基金中对律师服务费予以补贴。公证、仲裁等服务窗口开通绿色通道,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实行案件优先受理专人负责办理,部分事项实行减、免、缓收费制度。
26加强政务服务保障。
利用“粤商通”平台提供一站式涉企政务信息服务,提供企业员工健康申报、国资物业租金减免、法律咨询、融资对接、网上招聘等服务。发挥中小企业诉求响应平台作用,推动各地各部门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及时解决中小企业疫情期间的突出问题。发布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软件产品和服务目录清单,通过减免费用等措施鼓励中小企业提升数字化能力。充分发挥“网上中博会”作用,为中小企业免费发布企业、产品信息,设立“抗击疫情”专栏,发布扶持政策,展示相关产品、智能技术及服务,线上线下相结合为中小企业拓展市场。
本文件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中小企业,包括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各项政策措施除有明确规定的时限以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政策措施分工表 | ||
序号 | 政策措施 | 责任单位 |
1 | 保障复工复产防控物资 |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
2 | 取消超出防疫必要的复工复产条件和要求 |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
3 | 拓宽招工渠道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工商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
4 | 降低用工成本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5 | 降低租金成本 | 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
6 | 降低税费成本 |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
7 | 降低社保成本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 |
8 | 降低水电气成本 | 省发展改革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
9 | 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
10 | 加大工会经费返还补助力度 | 省总工会 |
11 | 纾解现金流压力 | 广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
12 | 加大贷款支持力度 | 广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
13 | 用好中国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 |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
14 | 利用供应链融资 |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
15 | 优化小额贷款服务 |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
16 | 加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力度 | 省市场监管局 |
17 | 支持担保融资和租赁融资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
18 | 充分发挥广东省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功能 |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
19 | 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力度 | 省科技厅 |
20 | 加大生产型外贸中小企业支持力度 | 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
21 | 加大文旅体中小企业支持力度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省财政厅 |
22 | 加大清欠工作力度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
23 | 降低违约风险 | 省贸促会、省法院 |
24 | 慎用强制措施 | 省委政法委 |
25 | 加大法律服务力度 | 省司法厅、省工商联 |
26 | 加强政务服务保障 | 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