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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十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
来源: | 作者:msc | 发布时间: 2020-03-28 | 16363 次浏览 | 分享到:

有关部门将按照《指导意见》及相关规定要求,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的监管,督促预拌混凝土企业严格原材料进货检验、使用和出厂检测等制度,杜绝使用无合法来源证明、质量不合格的海砂,确保海砂及混凝土质量符合使用标准要求。同时,加大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施工、监理等单位加强预拌混凝土进场验收和检测,严禁使用氯离子含量不达标的混凝土,严禁海砂用于预应力混凝土、钢纤维混凝土以及有特殊要求的钢筋混凝土中,切实保障工程质量。

 

问:《指导意见》提出要积极推进砂源替代利用,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答:我国每年产生数十亿吨尾矿、废石,利用尾矿和废石生产砂石骨料,既可减少对一次资源消耗、弥补天然资源不足,又能实现固废资源化利用,减少堆存、填埋占地及由此带来的环境问题。

《指导意见》提出在符合安全、生态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综合利用废石、矿渣和尾矿等砂石资源,实现“变废为宝”。同时鼓励利用建筑拆除垃圾等固废资源生产砂石替代材料,清理不合理的区域限制措施,增加再生砂石供给。对经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整体修复区域内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实施的修复项目,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除项目自用外,多余部分允许依法依规对外销售。

 

问:《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强非法采砂综合治理,请问有哪些具体部署安排?

答:近年来,建设用砂供需矛盾突出、价格快速上涨,一些地方河道非法采砂问题突出,危害十分严重。近两年,媒体也曝光了一些非法采砂案例,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对此,《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强非法采砂综合治理,全面遏制河道非法采砂乱象。

一是压实主体责任。指导督促各地严格落实河道采砂管理责任制,对辖区内有采砂管理任务的河道,要逐河段公布采砂管理河长、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管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4个责任人名单,压紧压实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二是突出重点。在全国范围内,指导督促各流域、各地结合实际,开展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实行台账管理,发现一起、打击一起,切实维护采砂秩序,确保河道安全。其中,突出以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为重点,严格管控长江中下游采砂活动,狠抓黄河晋陕峡谷段非法采砂整治,切实保障大江大河河道采砂秩序总体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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