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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境厅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 作者: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21-11-16 | 3439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0号)要求,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广东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自即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限5年),全省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或应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均可纳入正面清单。

正面清单发布之前,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对拟纳入企业是否符合条件开展评估,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意见。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应通过生态环境部门官网等主流媒体平台向社会公示,并公布投诉举报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正面清单企业名单正式公布后,五个工作日内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每期正面清单自公布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纳入正面清单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满足“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环保手续齐全,污染防治设施齐备且正常稳定运行;

(二)守法状况良好,近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三)落实环境应急管理和风险防控措施,近两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四)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五)按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具备有效非现场检查条件。

清单发布前两年内,环境信用评价连续评为最好等级的企业可直接列入正面清单。

正面清单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部门可开展现场检查:

(一)生态环境部门通过非现场检查方式发现企业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线索,由企业自查并提交书面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认为仍需赴现场调查核实的,或者需要直接赴现场调查核实的;

(二)涉及群众举报投诉、网络舆情、媒体曝光、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的;

(三)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现场检查的情形。

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正面清单内企业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和各类环保专项行动、专项检查中,以非现场方式为主开展执法检查。

生态环境部门对纳入正面清单的企业,逐步推行财税、金融等方面的联合激励,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采取以下正向激励措施:

(一)审慎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初次环境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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