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型骨干企业诉求办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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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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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5-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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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交办单位收到企业对办理情况不满的反馈意见后,应要求承办单位对办理情况作出说明;对确需重新办理的,由交办单位向承办单位重新交办,承办单位应在30日内再次作出答复。
第十七条 企业诉求办理情况纳入承办单位培育大型骨干企业工作年度自评报告。
第十八条 省培育发展大型骨干企业协调工作组日常办事机构适时开展企业对诉求办理情况的满意度调查。
第十九条 省培育发展大型骨干企业协调工作组日常办事机构定期通报各承办单位办理企业诉求情况,抄送省府办公厅;每年初向省委省政府综合报告上一年度各承办单位办理企业诉求情况。
第二十条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大型骨干企业诉求办理配套制度,完善服务大型骨干企业长效机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