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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型骨干企业诉求办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 作者: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15-06-26 | 13636 次浏览 | 分享到:


  企业诉求属于省级行政机关权限的,交办单位交由省有关单位办理;属于市级及市级以下行政机关权限的,交办单位交由相关市政府办理。 
  第七条 承办单位接到企业诉求后,如有不同意见,不得擅自转交其他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服务平台或书面形式,向交办单位提出调整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承办单位接到企业诉求后,应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合理安排办理进度,并在办理过程中注重调查研究,加强与企业的沟通。承办单位之间应密切协作、相互支持。 
  第九条 企业诉求办理要讲效率、重实效。诉求合理且能够解决的要抓紧解决;诉求合理但因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要纳入工作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诉求涉及上级部门职权的,应积极向上级反映情况、争取支持;诉求不合理或因各种原因难以解决的,应向企业解释说明。 
  第十条 对独办的企业诉求,由承办单位直接答复企业;对分办的企业诉求,由承办单位分别直接答复企业;对会办的企业诉求,协办单位应先将会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企业。答复及协办意见须同时抄送交办单位,主办单位答复须一并抄送协办单位。 
  第十一条 企业诉求答复及协办意见要严格按照交办单位规定的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领导审签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企业诉求答复要理据充分、内容精炼,并应附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企业诉求答复按照办理结果标注为A、B、C三类,其中A指所提诉求已经解决或者基本解决,B指所提诉求已列入计划解决,C指所提诉求无法解决。 
  第十三条 企业诉求办理要严格遵循时限要求,承办单位一般应在收到企业诉求后30日内将办理意见答复企业。属于会办情形的,协办单位应在收到企业诉求后10个工作日内将协办意见报送主办单位。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承办单位要向提出诉求的企业作出解释说明,经交办单位同意后办理时限可延长30日。 
  第十四条 企业诉求超出承办单位职权,但在省级层面可以解决的,承办单位应在收到企业诉求后30日内提出解决建议,提请省培育发展大型骨干企业协调工作组研究。 
  同一企业重复提出同一诉求的,如承办单位无新的具体答复意见,应以规定表格作简单回复;如有新的办理进展情况,承办单位应按规定时限作出具体答复。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对答复中承诺的事项要认真落实,并将落实结果及时通报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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