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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资讯丨广东河道采砂拟出新规定,四项修改内容值得关注!
来源: | 作者: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23-11-14 | 3630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扣押的非法采砂作业工具、违法运输工具和违法停泊的采砂船舶,河道采砂人、运输人、采砂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处理的,应当依法予以退还;逾期不接受处理,经催告仍不缴纳罚款的,可将扣押的非法采砂作业工具、违法运输工具和违法停泊的采砂船舶依法予以拍卖、变卖后抵缴罚款。(将第四十九条的“依法予以拍卖、变卖后抵缴罚款”修改为“依法拍卖后抵缴罚款”。)

  

第五十条 对依法扣押但难以查明当事人的非法采砂作业工具、违法运输工具和违法停泊的采砂船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布公告,通知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接受处理;当事人在公告后六个月内不接受处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拍卖、变卖,变价款扣除保管、处理物品等必要支出费用后上缴同级财政。(将第五十条的“依法拍卖、变卖,变价款扣除保管、处理物品等必要支出费用后上缴同级财政”修改为“依法拍卖,拍卖所得款项扣除保管、处理物品等必要支出费用后上缴同级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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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含水库库区、湖泊)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土等的行为;


(二)采砂作业工具是指采砂船舶、挖掘机械、吊杆机械、分离机械及其他相关机械和工具;


(三)采砂船舶是指具有采砂功能的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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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人大网、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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