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工业遗产、工业博物馆、工业展览馆、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等工业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
鼓励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参与工业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工业文化宣传推广。
鼓励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制造业公益宣传,营造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舆论氛围。
第七条 支持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制造业领域,加强技术改造与创新。
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组织开展制造业相关的政策咨询、协同创新、产业分析、交流合作等活动。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巩固提升战略性支柱产业,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科学谋划未来产业,推动传统产业提质升级,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打造先进制造业集群和特色优势产业集群。
鼓励和引导制造业企业围绕产业集群的共性制造环节,建设共享工厂,满足产业集群的共性制造需求。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推动产业基础再造和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增强本省制造业在核心基础零部件及元器件、关键基础软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和关键技术装备等领域的影响力和控制力,推动软硬件同步突破,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省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重点领域研发计划,加快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和推广应用。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能源和原材料保供稳价长效机制,提升战略性能源资源供应保障能力。
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利导航决策机制,优化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构筑重点产业技术专利池,引导制造业企业储备布局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和标准必要专利。
第十条 加强粤港澳大湾区制造业发展的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提升大湾区市场一体化水平,优化区域功能布局,促进制造业优势互补、紧密协作、联动发展。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光纤网络建设,统筹数据中心、超算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和应用,提升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的支撑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数字技术和制造业深度融合,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联合数字化转型服务商提供系统解决方案和数字产品、服务,指导制造业企业实施网络和数据安全分类分级管理,提高网络安全防护和数据安全保护能力,推动制造业企业和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深入实施绿色制造工程,加快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推动重点行业节能降碳,建设绿色低碳工业园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