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加强部门协调
反垄断执法机构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等加强沟通协调,推进竞争监管和市场准入、行业监管等更加紧密衔接,由监管执法的个案对接转向深层次制度对接,提高监管执法效能,形成协同规制合力。
第二十六条 指南的解释
本指南由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办公室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起草背景
行业协会是政府和经营主体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在提供政策咨询、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维护企业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部分行业协会不当干预市场竞争、组织会员企业从事垄断行为的情况时有发生,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不利于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市场监管部门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依法加强反垄断监管执法,《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查处涉及行业协会的典型垄断案件50余件,有力保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维护了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我国反垄断法关于行业协会的规定相对原则,行业协会对明晰行为规则、加强反垄断合规有较强期待。委员会办公室在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指南做好衔接的基础上,坚持立足国情、突出问题导向、充分把握规律、注重兼收并蓄,结合行业协会发展现状、运行机制、治理模式等,研究起草《指南》,为行业协会规范履职设置“红绿灯”,引导行业协会加强风险识别、评估和防范,推动行业协会依法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二、起草过程
《指南》起草过程中,委员会办公室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坚持监管规范和促进发展并重,认真总结国内执法实践,合理借鉴国际成熟经验,立足我国实际深入开展研究论证。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坚持问题导向,深入研究难点问题。聚焦行业协会反垄断监管执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借助反垄断专家智库力量深入研究行业协会参与垄断行为的特点规律、产生原因和规制体系,为《指南》起草提供有力理论支撑。
(二)紧密结合实际,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企业、律所、专家学者等开展广泛调研,确保《指南》重点突出、务实管用,更好规范行业协会行为,有力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三)准确把握规律,全面总结执法经验。系统梳理国内外行业协会反垄断监管执法经验,准确把握行业协会发展特点和规律,认真分析行业协会垄断风险并有针对性地作出回应,确保《指南》契合我国行业协会发展阶段和反垄断监管执法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