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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项机制”之:奖励惩戒机制
来源: | 作者: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08-12-18 | 20418 次浏览 | 分享到:

广东省建筑材料行业协会

奖励惩戒机制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员工遵纪守法的主动性、自觉性,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素质,维护协会正常生产、经营、治理秩序,保障协会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协会全体员工。

 

第二章   

第三条  奖励范围。

对有以下表现者之一的员工均给予奖励:

1、在完成协会工作、任务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经济效益的;

2、在技术、产品、专利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显著成绩的;

3、对协会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有实效的;

4、保护协会财物,使协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5、在协会、社会见义勇为,与各种违法违纪、不良现象斗争有显著成绩;

6、对突发事件、事故妥善处理者;

7、一贯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

8、全年出满勤的;

9、为协会带来良好社会声誉的;

10、其他应给予奖励事项的。

第四条  奖励种类。

协会可以设立如下奖励项目。

1、精神奖励。

1)记大功;

2)记小功;

3)嘉奖(奖状、奖品);

4)授予荣誉称号。

2、物质奖励。

1)一次性奖金;

2)加薪;

3)晋级;

4)其他(旅游、培训机会、住房)。

第五条  奖励规则。

1、记大功对象。

1)对协会或国家有重大贡献者;

2)对协会业务有重大发明、革新,成效卓越者;

3)对危害协会和国家事件事先举报或阻止,避免重大损失者;

4)对天灾、人祸、犯罪等现象,不顾安危,见义勇为者;

6)获得社会重大荣誉者。

2、记小功对象。

1)对协会家有较大贡献者;

2)对协会有较大发明、革新,成效优秀者;

3)对危害协会和国家的事件,及时制止,避免较大损失者;

4)见义勇为,获得好评、称赞者;

5)拾金不昧且价值较高者;

6)本职岗位工作表现优异者。

3、嘉奖对象。

1)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克尽职守成为协会者;

2)领导有方、勤工作且有相当成效者;

3)参与、协助事故、事件救援工作者;

4)遵规守纪,服从领导,协会业楷模;

5)主动积极为协会,提出合理化建议,减少成本开支,节约资源能源的员工;

6)拾金(物)不昧者。

第六条  奖励标准。

第七条  其他奖励规定。

1、凡获社会各类奖励或荣誉称号,其待遇按颁奖机关规定执行;

2、公司对有突出贡献者,可授予称号;

3、公司可设员工奖,设定奖励额度,每年颁发给工作优异者,起到类似诺贝尔奖的效应;

4、公司可通过奖励汽车、住房、培训、旅游等实物形式嘉奖勉励先进员工。

第八条  奖励程序。

1、员工有符合奖励条件的,及时向部门主管提出申请;

2、部门主管审核决定,签署意见;

3、办公室会议商讨后经秘书长签字后生效;

4、凡获得奖励的员工均由协会发给奖状或证书,并张榜公布;

5、奖励事宜记入员工档案;

6、员工奖金在颁布时发放,奖励提成在其业绩完成后1个月内兑现。

 

第三章   

第九条  处罚种类。协会可设立如下处罚项目:

1、精神处罚。

1)口头警告;

2)书面警告;

3)记小过;

4)记大过。

2、物质处罚。

1)一次性罚金;

2)降级、撤职(减薪);

3)留用察看;

4)辞退。

第十条  过失分类。

(一)甲类过失

1、记大过后仍再犯;

2、因触犯法律被劳教、管制、罚金、判刑;

3、盗窃财物,挪用公款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触犯协会规章制度、严重侵犯协会权益;

5、煽动他人不服从规定或怠工;

6、多次欺诈、谩骂、威胁领导;

7、利用职权谋私、受贿,以协会名义招摇撞骗;

8、有重大泄密行为。

(二)乙类过失

1、故意造成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

2、损失/遗失公司重要物品、设备;

3、违抗、命令或威胁侮辱领导;

4、领导包庇职员舞弊,弄虚作假;

5、泄露协会机密;

6、品行不正,有损协会名誉;

7、没有及时阻止危害协会事件,任其发生;

8、因疏忽或督导不力导致重大灾害;

9、在协会内打架,从事不良活动。

(三)丙类过失

1、因玩忽职守或督导不力而发生损失;

2、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权限外之物品、设备,教唆他人;

3、工作不力,屡劝不听者;

4、服务态度恶劣,与客人争吵,影响协会声誉;

5、在协会内喧哗、扰乱秩序、吵架、不服纠正者;

6、对各级领导态度傲慢,言语粗暴;

7、造谣生事。

第十一条  处罚规定

1、以功抵过。员工违纪受罚后,若获得奖励,本人可提出申请,以奖励抵处罚;相抵后,该奖励不现享受待遇,也不再进行累计。

2、员工因触犯国家法律而受司法部门处理,作无薪停职处理。

3、对非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的处罚,比照正式员工酌情扣除基本工资。

4、处罚依据实际情况进行。 

第十三条  处罚程序

1、员工违纪后,由所在部门依据具体违纪事项和本条例提出处理意见。

2、各类处罚的过程。

1)口头警告,由当事人的主管签字后生效,可报秘书处备案;

2)书面警告及以上处罚,部门主管签字生效;

3)对革职辞退须听取工会意见。

3、申诉。员工可在处罚决定之日起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出申诉。申诉期维持原处理结论。

4、处罚事宜记入员工档案,并予公告。

5、员工在受处罚之日起的一定时间内表现良好,可撤销处罚。

 

第四章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条例从二OO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广东省建筑材料行业协会

O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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