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若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并向会员公布。
第二十一条 本行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拟定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订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若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有效形式代替。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除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二条中第(一)、(二)、(七)、(九)、(十一)的职权外,并行使如下职权:
(一) 制定本会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每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出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的提名建议。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