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若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有效形式代替。
第二十五条 本行业协会根据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本行业协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3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四)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 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热心建材行业社团工作,具有本职务需要具备的业务素质和开拓进取精神。
第二十八条 本行业协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或聘用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任期不超过两届。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变更、增补和换届,其候选人选由本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推荐。
第三十一条 本行业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召开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法律文书及相关文件;
(四)其他须由会长行使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