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本行业协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有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行业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行业协会进行年度报告与法定代表人任期届满或届中离任、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福利待遇及社会保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行业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