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进机制砂石行业技术改造升级。鼓励企业加强自主创新,支持企业使用国内先进工艺技术及设备,依法依规淘汰落后工艺和装备,推动机制砂石产业转型升级。结合绿色发展、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将机制砂石行业技术创新纳入我市科技创新项目支持范围,利用技术市场交易体系平台、产业垂直技术市场等为主体的创新生态圈,鼓励开展机制砂石行业相关创新技术成果转化。用好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奖补政策,鼓励企业加大在矿石破碎、粉尘收集、废水处理、物流储运、智能监控、环境检测等方面的投入和技术改造。(各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
(四)严格河砂开采管理。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规划》《佛山市河道采砂规划》,科学合理论证全市涉及规划清单任务的河流有关采砂条件,严格规范河砂开采和河道治理,保障河道防洪、供水安全、航道稳定、通航安全。规范和引导疏浚砂利用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市水利局、交通运输局)
(五)严格规范海砂使用。加强海砂运输、装卸(过驳)、销售、使用全链条全过程监管。严格执行淡化海砂使用标准,从严管控氯离子含量,确保淡化海砂质量符合使用要求。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和产品供应档案制度。加强海砂使用监管力度,严格控制海砂使用范围,严禁建设工程使用违反标准规范要求的海砂,严禁在预应力混凝土、钢纤维混凝土和有特殊要求的钢筋混凝土中使用海砂。(各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佛山海事局)
(六)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绿色发展。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实行“绿色开采、绿色生产”,力促新建矿山达到环保、安全、智能、节约集约利用的绿色矿山标准。鼓励规模大、技术力量强、信誉好的企业进入砂石开采、加工、储运、经营等各环节,并向预拌砂浆、砌块墙材、资源综合利用等下游延伸产业链。支持现有建筑企业建设砂石、混凝土、装配式建筑一体化的绿色建材生产综合基地。通过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引导粗放型或小型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压减、改造机制砂石低效产能,有效改变“小、散、乱”局面。加大对小型破石场、破碎厂的监管力度,稳定砂石供应质量。推进综合整治,落实企业环保责任。依法查处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的企业,加大对废弃矿山的环境治理及生态修复力度。(各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推进替代砂源再生利用
(七)支持废石尾矿综合利用。在符合安全、生态环保要求的前提下,支持持证矿山企业综合利用尾矿资源,鼓励企业将正常开采条件下产生的废石弃土用作生产建筑碎石和机制砂,其相关收益无需补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和另行办理采矿登记。固体类矿山新立采矿权出让前,在储量核实、编制开发利用方案和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时应将矿区范围内可利用的有价资源全部纳入。(各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