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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组织开展2022年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和评估评价工作
来源: | 作者: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22-04-13 | 3909 次浏览 | 分享到: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印发通知,部署开展第四批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工作。


关于开展2022年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和评估评价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政法函〔2022〕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政法〔2020〕101号)、《制造业设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计划(2019-2022年)》(工信部联产业〔2019〕218号)、《关于加快培育共享制造新模式新业态 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产业〔2019〕226号)有关要求,我部决定开展第四批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和前三批示范评估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四批示范遴选申报推荐工作

  (一)遴选类别

  1.示范企业。主要面向定制化服务、供应链管理、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总集成总承包、节能环保服务、生产性金融服务及其他服务型制造创新模式开展遴选。


  2.示范平台。面向定制化服务、供应链管理、共享制造、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总集成总承包、节能环保服务、生产性金融服务及其他服务型制造创新模式开展遴选。


  3.示范项目。针对依托产业集群发展共享制造的项目进行遴选。


  4.示范城市。面向推动服务型制造创新发展有切实举措和突出成效的城市开展遴选。


  (二)示范企业、平台、项目申报条件及推荐名额

  1.共性条件。

  申报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自2020年1月1日起至今,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情况。


  2.专项条件及推荐名额。

  (1)示范企业。

  申报企业应为具有鲜明服务型制造特点的制造业企业。申报企业应通过战略规划、组织保障、技术创新、流程再造、市场拓展、人才培养等措施进行服务型制造转型升级,并取得显著成效。在本行业或相关领域内,其生产技术与工艺、服务能力与水平具有一定优势,原则上服务收入占企业营业收入比重达30%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可推荐示范企业不超过10个。


  (2)示范平台。

  申报平台应为从制造业企业衍生出的服务平台或第三方专业服务平台,包括应用服务提供商。截至申报日正式投入运营时间须满2年。分为共享制造类和其他类。


  申报共享制造类的平台,应围绕制造资源的在线发布、订单匹配、生产管理、支付保障、信用评价等,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深度整合分散化、多样化制造资源,发展“平台接单、按工序分解、多工厂协同”的共享制造模式,有效提升相关行业、区域制造资源的集聚和共享水平。各省级主管部门可推荐共享制造类示范平台不超过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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