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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 生产性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来源: | 作者: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15-11-02 | 28961 次浏览 | 分享到: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财税、金融、用地和人才等各项政策,创新政策扶持方法,打造有利于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政策环境。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统筹用好省级财政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股权投资、PPP、贷款贴息等模式,引导和支持面向先进制造业基地的重要生产性公共服务平台、重大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功能区、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先进制造业尤其是装备工业国家工程研发中心、检验检测认证中心、重点实验室等落户广东,支持世界500强企业来粤设立区域性总部或研发中心、结算中心、营运基地等分支机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 
  (二)落实和完善使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等鼓励政策。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与使用单位开展产品创新、增值服务和示范应用,比照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扶持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的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粤财工〔2015〕219号)有关规定进行奖励。企业首台(套)产品应用在自身运营的一体化项目可纳入首台(套)政策支持范围。生产性服务企业自用首次购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等大型先进技术装备,按首次购买实际财产类保费支出总额的80%予以奖补,奖补总额最多不超过1000万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营改增”等结构性减税政策,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支持引导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等科技型、创新型生产性服务企业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省科技厅、财政厅、地税局,省国税局) 
  (四)全面清理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政策,鼓励各地减免省级以下部分的收入,切实压减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研究推动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参照执行省产业转移工业园“零收费”政策。(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五)引导社会资本创设生产性服务业各类投资基金。鼓励社会资本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价值链“微笑曲线”两端的生产性服务项目。研究设立广东工业2025产业引导基金,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或参与,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参与企业境外投资并购。(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 
  (六)建立生产性服务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鼓励银行机构按照风险可控、经营可续的原则提供适合生产性服务企业需求的信贷产品和服务。省财政设立生产性服务企业专项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对银行机构向符合条件的省内生产性服务企业贷款所发生的超过一定比例的不良贷款净损失,由专项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给予适当的补偿,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省财政厅、金融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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