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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的实施细则
来源: | 作者: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15-03-31 | 17970 次浏览 | 分享到:

  控排企业和单位、报告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后年度实际碳排放量低于规定标准的,经省发展改革委核实确认后相应转为报告企业或不纳入管理。重大变化包括因生产规模(如生产线拆除)、内容、产品等发生重大变化后年度实际碳排放量低于规定标准,或因发生重大事故、技术改造、搬迁等原因造成停产预计超过2年及以上的。

  第六条 控排企业和单位、报告企业应建立健全碳排放信息管理制度,按规定履行监测和报告责任。控排企业和单位应配合核查机构开展核查活动。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建立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对企业和单位的碳排放监测、报告与核查进行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碳排放信息监测和报告

 

  第八条 碳排放监测计划是控排企业和单位、报告企业报告碳排放信息、核查机构开展核查活动的重要依据。控排企业和单位、报告企业须编制碳排放监测计划,在进行首次年度碳排放信息报告时一并提交省发展改革委。

  第九条 碳排放监测计划根据省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指南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碳排放源的基本信息,包括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清单;

  (二)采用的监测设备和方式及测量频次;

  (三)数据记录、统计、处理、汇总和保存方式;

  (四)质量控制与保证措施;

  (五)其他有关信息。

  上述内容发生变更时,控排企业和单位、报告企业须在变更之日起3个月内对碳排放监测计划进行修订并重新提交备案。

  第十条 控排企业和单位、报告企业须编制年度碳排放信息报告,并于每年3月15日前通过信息系统提交,报告企业同时向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正式书面提交。控排企业和单位于每年5月5日前将经核查的年度碳排放信息报告和核查报告一并正式书面提交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后于每年5月10日前统一提交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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