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碳排放
配额管理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2月16日以粤发改气候〔2015〕80号发布 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省碳排放配额管理工作,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7号令)、《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省政府第197号令)和我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控排企业和单位(以下简称控排企业)、新建(含扩建、改建,下同)项目企业、符合规定的其他投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其碳排放配额(以下简称配额)的分配发放、清缴履约和交易等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省配额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现减排、促进发展。通过实施碳排放配额管理,有效控制全省温室气体排放,促进实现节能降碳约束性指标,推动全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综合考虑排放企业行业基准水平和历史碳排放量,公平、合理地分配配额。
(三)免费为主、逐步有偿。配额发放采取免费和有偿相结合的形式,在初期大部分配额以免费发放为主,逐步提高有偿发放的比例。
(四)公平交易、有效监管。配额在省政府确定的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实现公平交易,对交易过程实行有效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