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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的实施细则
来源: | 作者: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15-03-31 | 1812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核查机构的基本信息;

  (二)核查组成员的构成及相关信息;

  (三)接受核查的企业和单位的基本信息;

  (四)核查过程的记录;

  (五)企业和单位的年度碳排放量及其计算方法;

  (六)核查结论;

  (七)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需要澄清或修改的情况;

  (八)公正性声明;

  (九)其他应该说明的事项。

  第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对控排企业和单位年度碳排放信息报告及核查报告进行评议。经评议无疑议的,于每年5月20日前向控排企业和单位反馈其年度碳排放量;对有疑议的,省发展改革委将组织复查并于每年6月5日前向控排企业和单位反馈。

  第十九条 控排企业和单位在收到经反馈的年度碳排放量后有异议的,可在7个工作日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提请复核。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控排企业和单位、报告企业对碳排放监测计划、报告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控排企业和单位、报告企业未按要求提交碳排放信息监测计划和报告、控排企业和单位未按要求接受碳排放核查的,按照《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进行处罚。

  省发展改革委加强对企业和单位碳排放监测计划的监督管理,对与实际碳排放情况不符的碳排放监测计划提出修改意见。

  对于逾期不报告碳排放信息、不配合核查的企业和单位,由省发展改革委委托核查机构测算其年度碳排放量,并将该排放量作为其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核查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核查机构核查报告进行评议,同时建立核查机构黑名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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